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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则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即:到达法定退休年事前没有参保缴费的人员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无法再举行一次性补缴。
纳入省级统筹
取消政策性补缴后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第一、二、三条划定的一次性补足15年的政策性补缴。
为衔接原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市措施”中过渡性养老金设置了2种差别尺度: 市措施A和市措施B并保持一定待遇差。
编辑:蔡惜雯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能再一次性补缴均需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划定》(人社部令第13号)的划定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不足年限补缴政策调整
之前
政策调整后
❷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划定。
即:《条例》实施前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事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的政策性补缴。
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员、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市措施B。
审核: 杨阳胡晓牧 吴斯婷
❶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坝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批复》(厦府〔2018〕63号)的政策性补缴的划定。
政策调整后
厦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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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性补缴政策调整
一起来看看
2020年12月31日前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若属超龄人员但未缴纳超龄保险费的或选择暂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2021年1月1日后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不再判断是否超龄均无需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政策调整后
原切合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划定举行政策性补缴的参保人员若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的不能再按上述两份文件举行政策性补缴。
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2021年1月1日以退却休的原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适用市措施A;未缴纳超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凭据户籍和缴费情况划分适用市措施A或市措施B。
统筹差补缴政策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适用市措施A。
政策调整后
03
备注:统筹差补缴政策调整不涉及已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❶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措施革新的若干划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第四条划定取消原牢固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政策性补缴。
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调整
有哪些变化?
政策调整后
02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划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9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划定即不再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门的差额。
厦门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详细如下:
❷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62号)的政策性补缴的划定。
原按《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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